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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騙取他人錢財,按照事先分工,韓宇負責提供車輛并聯(lián)系幫助放水的陽泰及雇請開車司機,黃桂負責出資在車輛底盤加裝水箱及物色詐騙對象。之后,在半個月內,韓宇、黃桂共騙取某紙業(yè)有限公司的木材114.14噸,價值人民幣58211.4元;陽泰則按韓宇的安排,負責在該紙業(yè)有限公司木材堆場內將過磅后的車輛帶到隱蔽處將水箱的水放出。陽泰共參與詐騙木材87.8噸,共價值人民幣4478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桂、韓宇、陽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詐騙罪。根據(jù)本案事實,被告人陽泰作為具體犯罪部分環(huán)節(jié)的實施者,該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韓宇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本案詐騙犯罪事實,是自首,且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桂、陽泰在歸案后如實供述本案詐騙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韓宇、黃桂、陽泰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黃桂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韓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陽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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