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畢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原來,裝修公司給他家裝修所使用的板材與先前承諾的不一致。為此,畢先生多次找裝修公司理論卻沒有結果,就投訴到市消協,要求裝修公司換用先前承諾使用的板材樣品重新裝修,或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結果消協人員將畢先生帶來的裝修公司承諾使用的板材樣品與實際裝修用的板材進行了對比,發現樣品板材色澤更光亮、紋理更清晰、外觀更好看。
裝修公司負責人任某承認裝修時沒有給畢先生使用當初承諾的板材,但他稱兩種板材由同一家公司生產,品質不存在差異,故不同意畢先生的要求。
隨后,消協人員聯系一家質檢所對兩種板材進行鑒定,結果表明,實際裝修所用板材的密度、防水性能、抗腐蝕性、抗氧化性等指標都比承諾用的樣品略差。
經消協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裝修公司賠償畢先生1200元,并承擔其往返路費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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