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公開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并將用一個月的時間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 一些企業包括一些板材企業不深刻汲取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教訓,在三十日的跟蹤檢查期限結束后,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為遏制此類行為,新 《辦法》中規定對無證排污、多次超標排污、逃避監管方式排污等情形停產整治的期限改為至少為三個月。
由于之前實施的《辦法》未明確規定停產整治措施的期限,部分企業利用這個漏洞,通過在實施停產后隨即恢復生產的方式,逃避整治要求,嚴重削弱停產整治措施的嚴肅性和實施效果。同時,也可能導致地方環保部門選擇性適用停產整治措施,為企業迅速恢復生產提供便利。限產、停產措施對違法企業的懲戒警示作用并未充分發揮,有必要通過修改《辦法》,進一步發揮停產整治措施的懲戒警示作用,環保部說,因此,有必要盡快完善停產整治措施的期限,限制地方環保部門自由裁量,確保停產整治措施效果。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五)一年內因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又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六)三十日內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數據累計超標五日的;
?(七)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八)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十)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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